本報北京12月22日訊 記者陳麗平新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依法相應賦予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會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自治州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依照設區的市的規定確定。
  關於賦予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會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問題,在上一次審議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時,有的常委委員提出,自治州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只能由代表大會制定,但代表大會每年只召開一次,要求賦予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權力。
  全國人大法律委經研究,建議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關於“自治州的自治機關行使下設區、縣的市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行使自治權”的規定,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可以制定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基礎上,賦予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會設區的市的地方立法權,自治州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依照對設區的市的規定確定。
  (原標題:賦予自治州人大常委會立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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